聊城一法官以不好處理為由 拒絕為當事人辦理財產保全
近日,山東省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九州街道辦事處軍王屯村村民鐘女士向本網反映,因軍王屯村第十一村民小組未發給其土地補償款利息及村民福利待遇狀告村委會及十一村民小組。2016年10月8日鐘女士以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為由向東昌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進行了開庭審理。鑒于法院尚未作出判決,鐘女士為防止軍王屯村第十一村民小組在案件審理期間發放土地補償款利息及村民福利待遇,而影響到自己的利益,所以鐘女士于11月29日對被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書交給主審法官梁懷敬,并提供了被告的銀行賬戶開戶行。 然而到了12月9日鐘女士一直沒有收到主審法官的回復,于是就打電話給主審法官梁懷敬。梁法官稱,我最近案件比較多、也感冒了,下周三我還要休年假,要不你去中級法院辦理吧,然后就掛掉了電話。 2017年1月10日,鐘女士再次給梁法官打電話詢問什么時候判決,然而梁法官卻說道:你這個案子還要再開一次庭,由簡易審判程序轉為了普通審判程序,另外還需繳納一定的訴訟費。 根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根據以上規定,鐘女士要想做財產保全,必須要有主審法官梁懷敬作出裁定才行。 目前鐘女士訴訟案件被改為普通審判程序,法院還沒有給訴訟當事人辦理財產保全,如果被告轉移財產導致將來判決不能執行,給原告當事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山東聊城東昌府區法院法官梁懷敬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網將繼續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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