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竣業公司、西蒙卡維斯公司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
發布時間:2018-06-06 1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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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本案雖然是《獨立保函規定》發布之前的案例,但是對于如何認定欺詐以及查證原告是否存在索賠函中聲稱的違約行為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原告江都竣業過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都竣業公司)與被告西蒙卡維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蒙卡維斯公司)、第三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揚州分行)、第三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
?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揚商外初字第0007號; 原告江都竣業公司主張:2009年起原告江都竣業公司與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多次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告江都竣業公司為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加工制造設備,原告江都竣業公司已按合同全部履行完自己的義務。2010年9月,江都竣業公司按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的要求,委托中信銀行就各份合同分別開出五份保函。2011年6月,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無具體理由聲稱原告江都竣業公司違約,就保函向中信銀行申請索賠,被中信銀行拒付。2011年7月,西蒙卡維斯公司又以原告江都竣業公司加工制造的設備表面油漆涂料有缺陷,向中信銀行申請索賠。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向銀行申請索賠提出的原告江都竣業公司違約的聲明內容虛假,屬于欺詐行為。 江都竣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終止支付中信銀行:21000LG1000079、21000LG1000080、21000LG1000081、21000LG1000082、22500LG1100 001五份保函項下款項;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承擔。 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未予答辯。
南京竣業過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30日、2010年7月21日、2010年11月2日就硫酸設備,分別簽訂了五份合同。
合同約定:賣方應免費向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提供一份不可撤銷的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金額為訂單總額的10%。
合同中檢驗和發貨條款約定:此訂單的貨物要經西蒙卡維斯有限公司(或其代理)或其業主(由西蒙卡維斯決定)檢驗。未經西蒙卡維斯的檢驗或是指示,貨物不得發貨。檢驗放行證明應根據西蒙卡維斯質量代表的指示完成。
合同中發貨條款約定:CFR阿布扎比(不含卸貨)。
合同中通用條款7.0為質保條款,34.0為性能保證條款,36.0為完整性責任條款。
2010年9月9日,中信銀行南京分行根據原告江都竣業公司的申請,針對上述合同中的4份合同,開出21000LG1000079號、21000LG1000080號、21000LG1000081號、21000LG1000082號保函,受益人為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
2011年1月20日,中信銀行揚州分行根據原告江都竣業公司的申請,針對第5份合同,開出22500LG1100001號保函,受益人為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
中信銀行南京分行和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各自在上述保函中承諾:當西蒙卡維斯公司發出簽字聲明,說明江都竣業公司未能履行采購訂單條款及條件時,該行在收到書面要求后立即支付合同總價10%的金額,或根據西蒙卡維斯公司的要求支付低于該金額的款項。
上述五份保函均約定受《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第758號出版物規定約束。
2010年7月13日、7月21日、10月21日,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向原告江都竣業公司出具7份檢驗放行報告(IRC),7月13日、7月21日的檢驗放行證書上有原告江都竣業公司、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及業主公司負責人的簽字,10月21日針對轉換器的檢驗放行報告上有原告江都竣業公司、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相關負責人的簽字。7份檢驗放行報告中所列訂單設備標簽與合同項下設備均能對應,且顯示訂單已完成。針對其中兩份合同的檢驗放行報告中備注客戶的色差認可。
2011年6月12日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通過花旗銀行向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申請索賠,兩銀行以缺乏具體索賠理由拒絕。
2011年7月18日,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再次通過花旗銀行向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提出索賠申請,理由是按照采購訂單項下的第7、34、36標準條款和條件規定,供應商應對所提供的設備存在缺陷的油漆/涂料承擔責任,采取修補措施,并延長對業主的質保期。但是供應商沒有采取及時的糾正措施來修補存在的缺陷問題,造成其采購訂單項下的違約行為。
2011年7月28日,揚州中院根據原告江都竣業公司申請,作出訴前禁令,裁定第三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中止支付涉案五份保函項下款項。
另查明,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CFR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的索賠請求是否構成保函欺詐
本案所涉保函受《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第758號出版物規定約束,其性質為獨立保函,獨立保函最基本的特征是獨立性,即基礎交易的法律效力不能影響獨立保證的法律效力。只要符合保函索賠條件,擔保銀行就應當支付保函項下款項。但世界各國均認可欺詐是獨立保函獨立性的例外,即保函受益人明知基礎交易義務人并不存在違約事實,仍惡意濫用索賠權,以虛假事實向第三人索賠保函項下金額。在審查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是否構成保函欺詐時,必然要審查基礎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確認原告江都竣業公司是否違反基礎合同義務,進而確認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在索賠函中的陳述是否是虛假性陳述從而確認其是否構成保函欺詐。
關于原告江都竣業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時是否存在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在索賠函中陳述的違反合同義務,即存在油漆/涂料缺陷的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訂單項下的貨物要經西蒙卡維斯公司或其業主檢驗,檢驗放行證明應根據西蒙卡維斯質量代表的指示完成。對于任何經供應商、西蒙卡維斯檢驗員或其代理人確認的材料、設備缺陷,供應商應自費修改完善。涉案基礎合同完成后,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一共出具了七份檢驗放行報告,其中兩份報告記載所檢驗產品存在色差,但表示認可,未提及產品有缺陷需要修改完善,同時報告顯示訂單已完成。故,涉案基礎合同項下的產品經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檢驗認可并出具放行證書,應視為原告江都竣業公司生產的產品符合合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在向第三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提交的索賠函中陳述原告江都竣業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條款和條件,提供的設備存在油漆/涂料缺陷,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江都竣業公司所生產的設備已經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檢驗放行,不存在其所陳述的油漆/涂料缺陷。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向第三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作虛假陳述的目的在于誘使第三人認為符合保函理賠條件,從而向其支付保函項下的款項。因此,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向第三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作出虛假陳述以索取保函項下款項的行為構成保函欺詐。
? 鑒于此,揚州中院認為: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以虛假陳述索款的行為將導致第三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不當支付給其保函項下款項,轉而兩第三人向保函申請人即原告江都竣業公司索賠的后果。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的索賠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第三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因此應終止向被告西蒙卡維斯公司支付保函項下的款項。判決: 第三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分行終止向被告西蒙卡維斯有限公司支付第22500LG1100001號保函項下款項; 第三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終止向被告西蒙卡維斯有限公司支付21000LG1000079號、21000LG1000080號、21000LG1000081號、21000LG1000082號保函項下款項。
本案是一宗很典型的成功認定保函欺詐的案件,對于受益人索賠函中關于保函申請人違反基礎合同約定的聲明,保函申請人能夠提供充足、全面的證據證明己方的履約行為,證明受益人的索賠符合獨立保函欺詐的例外情形,從而在根本上推翻受益人的索賠。本案原告江都竣業公司提供的充分證據,也使得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氣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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