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家小貸公司追償保兌保函,金額高達5000萬元
這是一筆50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引起的糾紛 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冊資本為10.15億元,注冊地址位于重慶市渝北區,該小額貸款公司只有一家法人股東,法人股東的注冊資本高達57.37億元。 據悉,2015年6月24日,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與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簽訂《商業匯票貼現協議》,約定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向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匯票貼現,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為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商業承兌匯票提供貼現,匯票票面總金額5000萬元,實付貼現金額4300萬元,貼現利息總額700萬元。 該協議同時約定,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對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時,有權要求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支付被拒絕付款的匯票票面金額、匯票票面金額自貼現期限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行使追索權而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該匯票由中新房中鑫公司向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出具,承兌人為中新房中鑫公司。 2015年6月25日,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向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出具商業匯票保兌保函,該保兌保函記載:致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茲有我行開戶企業中新房中鑫公司簽發并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一筆,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整,商業承兌匯票票號明細如下:票號023326444599,金額5000萬元,出票日2015年6月24日,到期日2016年6月24日,出票人中新房中鑫公司,收款人正盛坤公司......保證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持票人全部收回上述商業承兌匯票票款為止,兌付時間自2016年6月24日起任何時間來我行兌付。本保函不可撤銷,不可轉讓,我行指定持函人為唯一受益人。 票據到期后,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向出票人中新房中鑫公司提示付款后未獲得票據兌付。 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聲稱,陳永安作為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的負責人,應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的要求,在行長辦公室簽署保兌保函并加蓋公章。 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否認其出具過上述保兌保函,并稱該保函中加蓋的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印章系偽造。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是否應當向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承擔5000萬元票據款項的清償責任。 第一,從票據權利角度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故本案訴爭的保兌保函并非票據保證,故即使保兌保函真實,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也不得依據保兌保函向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主張行使票據權利。 第二,從擔保法上的權利角度而言,該保兌保函載明的被保證人為青島正盛坤實業公司,且明確載明不得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诒侗:坏棉D讓的約定,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也不能繼受取得被保證人地位。故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與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之間并無保證合同關系,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要求建設銀行武漢紫陽路支行承擔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申請人重慶XX小額貸款公司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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