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通知促進保函式保證金擔保應用
近期,河北省政府采購工作打出了一套組合拳:出臺通知,推進保函等非保證金擔保形式應用,減輕企業負擔;實施省直單位機動車保險定點管理;細化規定單一來源采購有關事項這些措施對深入落實《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推進政府采購規范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且,這些制度措施有力輻射到了省內各市縣,如石家莊市就針對采購活動中的四個關鍵風險點,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流程,給政府采購工作立規矩、畫方圓,促進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開展。
河北省財政廳近日研究出臺了《關于做好省級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履約擔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擔保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擔保業務操作流程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等。
《條例》對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有明確規定,但擔保機構良莠不齊,一旦出現風險,責任追究不易。鑒于此,我們出臺了該《通知》,目的是防范政府采購投標、履約擔保風險,降低投標、履約成本。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吳建明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對擔保機構設四個門檻
吳建明表示,《通知》對擔保機構設定了門檻:一是,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二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中對外擔保信息概要欄無不良記錄;三是,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上年末或上月末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占凈資產50%以上,但加上政府項目擔保額后,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能超過凈資產10倍;四是,經營許可證中有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業務范圍的擔保機構。
供應商違約擔保機構代償
據了解,河北省擔保業務操作的流程為:供應商向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提交投標擔?;蚵募s擔保書面申請;擔保機構對供應商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給予擔保;擔保機構審查通過后,與供應商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并向供應商出具投標擔保函或履約擔保函;供應商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交擔保機構出具的投標擔保函或履約擔保函。
若供應商未按擔保函、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由擔保機構無條件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代償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再向供應商追償代償款。
明確劃分各方責任
關于擔保費率,《通知》規定由供應商和擔保機構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由于政府采購履約率高,履約風險小,擔保機構要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給予費率優惠,其中對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劃生育等民生項目,以及供應商為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擔保費率還要進一步下調。
那么,在擔保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具體承擔哪些責任呢?對此,《通知》明確了責任劃分。供應商或擔保機構違反委托擔保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擔保機構行為給采購人、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擔保函或委托擔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采購人、代理機構對不履行義務的擔保機構,應當向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和征信部門報告;因采購人或供應商行為造成政府采購合同解除或產生糾紛,致使合同資金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的,應由責任方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出臺前,我們做了多次調查研究,并到試點省市進行考察,后經省財政廳條法處多次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才正式出臺。目前看來,擔保機構比較積極。吳建明最后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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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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