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深化改革創新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問題咨詢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 根據《關于深化改革創新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七條 “全面推行電子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積極引入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提供保函保險服務,有效降低擔保成本” 的規定,為準確落實政策要求,規范招標投標領域電子保函服務管理,現就 “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 界定及引入標準相關事項問詢如下: 請問《意見》中 “積極引入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其 “符合條件” 的具體判定標準(含資質要求、資本金門檻、經營范圍、技術能力、風險管控水平、信用記錄等)是否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或實施細則?具體判定標準由哪個部門來來執行? 對于擔保公司開展招標投標電子保函業務,是否需額外取得專項資質(或備案)?若需,具體的申請流程、審批部門及有效期要求是什么? 地方層面在引入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時,是否需通過公開遴選、名錄管理等方式?若已建立相關名錄,名錄的動態調整機制(如新增、退出條件)及公示渠道是什么? 為確保擔保公司履約能力,是否對其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代償響應時限等有明確要求?若有,具體標準是什么? 請貴單位結合政策實施情況,對上述問題予以書面答復,以便我方(或相關市場主體)準確理解并執行《意見》要求,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秩序。 特此問詢。 2025 年 08月 28 日 孫思網友: 您好!您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創新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川辦規〔2025〕8號)關于“全面推行電子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積極引入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提供保函保險服務,有效降低擔保成本”的規定,是針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要求。鼓勵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引入提供保函保險服務的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時,根據本中心交易項目情況、交易規模等設置合理條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選擇,具體條件、選擇方式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得為交易主體指定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和第三方保函服務平臺。 感謝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支持。 法規處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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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電子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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