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訴訟保全、財產保全全解析
問1:進行民事訴訟為何需要進行財產保全? 答: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生效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避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提出申請, 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關債務人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由于我國目前法治環境尚不理想,法院強制執行判決的力度不足,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訴訟與執 行的行為非常普遍。某些案件,特別是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發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迅速轉移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 可能會遭受嚴重的、甚至是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如果保全了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后,債務人便可能被迫應訴,或者主動與債權人就歸還債務進行談判。因此,財產保全 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備條件,債權人在訴訟案件發生后,應盡量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請求。 問2:財產保全的種類有哪些? 答:財產保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訴后、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占大多數。另一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訴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問3: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財產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問4: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有哪些?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問5:申請財產保全為何要向法院提供擔保?擔保物的種類有哪些? 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較為急迫的時間要求,法院可能無法及時、準確地審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錯誤。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駁回保全申請。如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給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問6:財產保全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財產 保全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即:在被告開戶的銀行對其賬戶及存款進行凍結;在被告工作單位對其工資收入進行扣押、凍結;在房地產交易 中心對被告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產、土地進行查封;在工商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對被告投資于其他人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其收益進行凍 結;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對被告的車輛進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經營場所內對被告所有的機器設備、貨物等進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對被告享有的 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或其他人應交付給被告的租金進行凍結;在國家專利局、商標局等機關對被告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進行凍結等。 問7:為何遞交財產線索的同時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財產線索的證明材料? 答:法院為了迅速、可靠地查明 被告的財產情況,可能會在申請人提交財產線索的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財產線索相關的一些證明材料。如凍結銀行賬戶的,提供銀行的具體名稱、地址、具體賬 號;凍結房產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的被告房產、土地查詢情況表;凍結股權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詢的被告對外投資資料的資料;凍結股票、債券 的,提供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的被告持有的股票、債券情況表;查封車輛的,提供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查詢的被告的車輛信息情況;查封機器設備、貨物的,提 供型號、規格、數量、保管人名稱清單或倉單;凍結被告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提供到期債權合法有效存在的憑證;凍結知識產權的,提供有效權利憑證等。對于 法院的上述行為,申請人應予以理解,并予以積極配合,不能認為這是法院故意拖延保全。 問8:為何法院可能不會將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全部保全? 答:法院保全被告的財產總額不 能明顯超過本案的涉案金額。否則,對被告的合法權益將是嚴重的損害。因此法官在保全過程中會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來防止明顯超出涉案金額的保全。如在保全房 產、土地時,法官根據房產的單價;面積估算出總價值,并超額30%予以查封(以備將來評估、折價拍賣等);或在凍結股權時,要求申請人在多個可凍結的股權 中選擇其中之一進行凍結等。因此,申請人對法官限制超出涉案金額保全的行為亦應予以支持,并及時告知法官,選擇金額大、價值高、容易變現、保全作用明顯的 財產進行保全。 問9:如何及時、準確地查找財產線索? 答:申請人應該及時、準確 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財產線索。由于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現在的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強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意識,法院不主動、積極調查收集證據。如果當 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舉證目的,要自行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及時、準確地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就成了關系到保全工作成敗的關鍵。此外,這對法院盡快采 取保全措施也有好處。 問10: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財產保全的效力并不是 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 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 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具體期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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