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發布時間:2017-02-09 1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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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答: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況的,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1.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不存在或者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再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權。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認為此擔保可以滿足申請人一方的權利請求,應當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3.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訴前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申請人應抓緊時機與被申請人解決民事糾紛,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撤銷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以免被申請人因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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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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