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縣農商行董事長違規出具4億融資性保函,收2%好處費,有期徒刑十九年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正當履行職權或超越職權,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情節嚴重的,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依法懲治、積極預防金融領域職務犯罪,8月22日,最高檢下發第四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宋某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入選。 違規出具4億元融資性保函 案情顯示,被告人宋某某,男,四川省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甲信用聯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曾任四川省乙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乙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四川省乙縣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乙農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5年初,四川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急需資金周轉,但因不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政策,無法從銀行申請獲得貸款。2015年4月,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通過融資中介介紹,決定以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方式融資(簡稱非標融資)4億元。 隨后,葉某通過某投資公司將某某公司的房地產項目包裝為4億元的理財產品,并聯系四川某農商銀行、河北某農商銀行出資購買。兩家銀行要求某某公司為該4億元理財產品提供擔保,葉某遂找到時任乙農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某某,希望乙農商銀行為該4億元理財產品出具保函提供擔保,同時承諾按照保函金額的2%給予宋某某好處費。宋某某明知乙農商銀行經營范圍不包括出具融資性保函,未通過調查審核,未經集體研究,私自決定以乙農商銀行的名義出具4億元融資性保函。 截至案發,某某公司無力支付4億元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乙農商銀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目前,四川某農商銀行1億元本金及收益由某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資產逐步償還,河北某農商銀行已就3億元本金及收益償還問題起訴乙農商銀行,案件處于法院審理階段。 2018年,宋某某在擔任甲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期間,為避免其在乙農商銀行任職期間幫助某某公司和四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標融資的事情案發受到牽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葉某、該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商議,以二人控制的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公司名義向甲信用聯社申請貸款。為了規避甲信用聯社對企業貸款授信額度超過4000萬元應上報上級聯社進行風險審查的監管要求,宋某某決定將大額貸款分解為多筆不超過4000萬元的小額貸款。在葉某等人申請貸款后,宋某某違規提前向本單位企業部、信貸管理部相關人員打招呼,要求不做實質審查盡快辦理相關貸款。宋某某向葉某、孫某某二人的關聯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共計4.128億元,至案發,上述貸款本息逾期后無法收回。 2013年至2019年,宋某某在擔任乙信用聯社、乙農商銀行、甲信用聯社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葉某等人在貸款融資、工程承建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962萬元。其中,按照出具保函金額2%收受葉某所送財物800萬元。 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最高檢介紹,經查,雖然省政府和省信用聯社對宋某某任職的涉案相關企業有一定管理職責,但企業的性質應當以章程、企業工商登記情況進行認定,涉案相關企業注冊資本中均沒有國有資本,不屬于國有出資企業,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宋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闡述本案指導意義時表示,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集體經濟組織中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所涉犯罪案件,應當重點審查其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在審查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此類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對其行為定性和所涉罪名作出準確認定。不具備出具保函、票據等金融票證資質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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