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保函遭遇“索賠欺詐” 公正判決力阻遠東電纜巨額損失
遠東電纜有限公司在合作投標卡塔爾水電總公司的招標項目中,遭遇卡塔爾公司PLI獨立保函索賠欺詐。遠東電纜訴至法庭最終獲得勝訴,法院判決停止支付保函款548萬美元,挽回了巨額損失。 8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上述案例被列為無錫法院2016年度工作亮點及11個典型案例之一。 遠東電纜與PLI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投標卡塔爾水電總公司的招標項目,PLI向卡塔爾水電總公司開具了一份價值為2000萬卡塔爾里亞爾(相當于548萬美元)的投標保函,遠東電纜根據協議向PLI開立一份相同價值的履約保函。此后,遠東電纜按約定向第三人無錫中行申請開立了上述保函,PLI為保函受益人。本是合作伙伴,誰知,遠東電纜將PLI告上了法庭,訴稱被告在原告并未違約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向第三人提出索賠,其索賠行為構成欺詐,請求判決第三人停止支付保函款548萬美元。 無錫中院經審理認定,保函欺詐糾紛中,如止付申請人能夠充分、清楚地證明已經全面履行了基礎交易的債務,而受益人可以明確無誤地被認定為欺詐性索賠保函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認定并止付保函項下款項。認定止付申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基礎交易的債務,應當以保函項下的基礎交易合同載明的內容為準,不應以該合同以外的內容來確定。被告在原告開立獨立保函后,在明知合作投標協議的實際簽訂日期的情況下,以原告未按合作投標協議約定的期限開立保函為由提出索賠,但該索賠所稱的原告違約之事由未在保函所附的基礎交易合同中得以體現,雙方締結的其他過程性文件的內容不能用于判斷及認定被告所稱的違約事由;被告將基礎交易合同未約定的事項作為違約事由提出索賠,應認定為惡意索賠,構成獨立保函欺詐,據此判決第三人終止向被告支付履約保函款548萬美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該案件涉及獨立保函欺詐的認定,而在案件審理時并無相應的立法規定,需要合議庭根據國際慣例、法律原則等作出判斷。最終,法院通過審理,作出裁判規則,即獨立保函的受益人在明知開立申請人無基礎交易合同約定的違約事由的情況下,仍然提出索賠的,其行為系濫用索賠權,構成獨立保函欺詐,并據此判決停止支付保函款548萬美元,避免了遠東電纜因欺詐而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維護了國際貿易中的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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